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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比丘尼戒的問題

比丘尼的重要性

僧伽 – 寺院組織,在佛教中扮演著中心的角色。 根據佛陀的很多說法,佛法的興盛依靠四種教徒群體(藏文:'khor rnam-bzhi'i dge-'dun, 四眾)的存在,它們由以下群體組成:

完全的僧人(藏文:dge-slong , 梵文:bhikshu , 巴利文:bhikkhu, 比丘), 完全的僧尼(藏文:dge-slong-ma, 梵文:bhikshuni , 巴利文:bhikkhuni, 比丘尼), 信男(藏文:dge-bsnyen , 梵文:upasaka , 巴利文:upasaka, 優婆塞),持守五戒, 信女(藏文:dge-bsnyen -ma , 梵文:upasika , 巴利文:優婆夷),持守五戒。

因此,在《等誦經》 (巴利文:Sangiti Sutta)的《長部》 (巴利文:Dighanikaya)中提到,過一種純粹的靈修生活的九種不幸的、不合宜的時間之一(巴利文:akkhana asamaya brahmacariya vasaya)就是出生在邊遠地區的“愚蠢的野蠻人”中間,那裡沒有機會成為和尚、尼僧、善男、信女。

同樣,偉大的4-5世紀的印度大乘佛教大師無著,在其《聲聞(聽聞佛陀聲教而證悟者)阿羅漢地》(藏文:Nyan-sa,梵文:Shravakabhumi)中,將中央陸地列舉為寶貴的轉生為人的十正等覺(藏文:sbyor-ba,梵文:sampad, 三藐三佛陀)之一。 中央陸地既是地理上的,如像印度的某一地區;也是從佛法的視角觀照的,如像一個擁有完全的四重集合的區域。

然而,在很多傳統佛教國家,比丘尼受戒傳承要么一直沒有確立,要么曾經確立而終止了。 因此,為了在這些國家以及非傳統佛教國家的佛教徒當中興盛佛法,重新確立比丘尼受戒傳承非常關鍵。 但是,要以符合經典權威的方式去這樣做,並不是一個簡單的問題。

比丘尼僧團的初建

佛陀給第一批僧人受戒時只是念誦,”善來比丘 (來吧,和尚。)”通過這種方式受戒的僧人數量足夠多時,他通過眾比丘自己創立了比丘戒(藏文:bsnyen- par rdzogs-pa ,梵文:upasampada,巴利文:upasampada, 鄔波三缽那,近具戒,大戒)。

根據諸多傳統的記載,當姨母摩訶波阇波提夫人(藏文:Go'u-ta-mi sKye-dgu'i bdag-mo chen-mo, Skye-dgu'i bdag-mo, 巴利文:Mahapajapati Gotami)請求佛陀為她受戒成為一名尼僧時,佛陀起初拒絕她了。 但是,摩訶波阇波提和其他五百名女性追隨者剃了頭,穿上黃色的袍子,追隨佛陀,成為居無定所的出家人(藏文:rab-tu 'byung-ba ,梵文:pravrajita , 巴利文:pabbajita )。摩訶波阇波提第二次、第三次請求受戒,然而再而三地遭到拒絕,這時候,佛陀的弟子阿難陀(藏文:Kun-dga'-bo )也替她說情。

第四次請求時,佛陀答應了,條件是摩訶波阇波和以後的比丘尼要遵守八敬法(藏文:lci-ba'i chos, 梵文:gurudharma ,巴利文:garudhamma,窶嚕達磨)。 八敬法包括不管持守的比丘戒或比丘尼戒時間有多長,比丘尼的資格等級永遠低於比丘。 為了避免社會上對他的社團 – 因而也是對他的教義的不尊重,佛陀順應他那個時代的文化價值觀,規定了這樣的限制。 他這樣做同時也是為了保護比丘尼,保證她們受到普通信眾的尊敬。 在古代印度,婦女首先被置於父親的保護之下,其次是丈夫,最後是兒子。 單身婦女被視為賣淫者,在比丘尼律(毘尼)中有很多僅僅是因為婦女沒有受到男性親屬的保護而被稱為妓女的例子。 比丘尼僧伽隸屬於比丘僧伽,這樣使前者的單身地位在社會各界的眼裡也受到了尊重。

根據某些傳承,接受八敬法形成了這第一種戒律。 根據另一些傳承,佛陀將摩訶波阇波和她的五百名追隨者託付給了十位比丘,並交由阿難陀領導。 不管其中哪種情況,最初比丘尼受戒的標準辦法是通過十位比丘。 這種受戒方式稱之為“單一僧伽(一部僧具足)”(藏文:pha'i dge-'dun rkyang-pa'i bsnyen-par rdzogs-pa)。 受戒程序包括向受戒者提出一系列關於障道(巴利文:antarayikadhamma)的問題,這些問題可能妨礙她持守全部戒律。 這些問題除了與接受比丘戒者同樣的問題,還包括另一些涉及到受戒者作為女性生理的問題。

有些比丘尼受戒者表達了向和尚回答這些私人問題的極端不適應,於是佛陀創立了“二部僧伽(二部僧具足)”(藏文:gnyis-tshogs-kyi sgo-nas bsnyen-par rdzogs- pa)。 這裡,比丘尼僧伽首先詢問的是受戒者對成為比丘尼的適應性問題。 此後,在同一天,比丘尼僧伽加入到比丘僧伽中,成為一個聯合團體。 比丘僧伽施戒,比丘尼僧伽作為見證者。

首先,寺院社團的戒律包括只避免“自然的、不值得讚許的行為”(藏文:rang-bzhin kha-na-ma-tho-ba,性藏) – 對任何人都具有破壞性的肢體或語言行為,不管是普通人還是受戒者。 但是,受戒者還包括了保持獨身的戒律。 隨著時間的推移,佛陀發布了數量不斷增多的補充性戒律,包括“禁止的、不值得讚許的行為”(藏文:bcas-pa'i kha-na ma-tho-ba,遮罪藏) – 並非天然具有破壞性,但是為了避免社會上不尊重佛教僧伽社團和佛陀的教義,從而只是對受戒者令行禁止的具有破壞性的肢體或語言行為。 只有佛陀有權威發布這些禁令。 尼僧比和尚接受了更多的補充性戒律,因為每一條補充性戒律是在和尚或尼僧中出現某一個具體的不合適的行為之後確立的。 尼僧的戒律包括那些根據尼僧與和尚的交往中不合適的行為而確立的,而和尚的戒律並不包括這些涉及雙方的規定。

受戒程序的傳承和差異

因為地理和文化的不同,在大乘佛教經典中所稱的“小乘”佛教中發展出十八個部派(藏文:sde-pa ,梵文:nikaya ,巴利文:nikaya,部)。 每一個部派有自己版本的紀律規則(藏文:'dul-ba,梵文:vinaya ,巴利文:vinaya毘尼、律),包括和尚和尼僧為了個人解脫的戒咒(藏文:so- so thar-pa'i sdom-pa,梵文:pratimoksha-samvara,巴利文:patimokkha-samvara,別解脫律儀、波羅提木叉律儀)。 各部派中這些戒咒和受戒程序的差異並不大,儘管有些保守的小乘大師們認為這些差異意義非凡。

在十八個部派中,有三個比丘傳承長川不息直至現今:

上座部(藏文:gNas-brtan smra-ba , 梵文:Sthaviravada),追隨者在斯里蘭卡、孟加拉、緬甸、泰國、老撾和柬埔寨,比丘持守227戒, 法藏部(藏文:Chos-srung sde -pa),追隨者在台灣、香港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它地區,韓國以及越南,比丘持守250戒, 根本說一切有部(藏文:gZhi thams-cad yod-par smra-ba),追隨者在中國西藏,尼泊爾,印度喜馬拉雅地區,不丹、蒙古,以及俄羅斯布里亞特、卡爾梅克和圖瓦,比丘持守253戒。

隨著戒律慣例的發展,劃定了三種比丘尼戒的具足水平:

沙彌尼(藏文:dge – tshul -ma , 梵文:shramanerika, 巴利文:samaneri),持守十戒(藏文:tshul-khrims bcu,梵文:dashashila,巴利文:dasasila )。 需要遵守十種戒咒,在根本說一切有部中又分為36種戒咒。 兩年試驗期間的學法女(藏文:dge -slob-ma, 梵文:shikshamana , 巴利文:sikkhamana,式叉摩那),在上座部和法藏部中,持守六種訓練;在根本說一切有部中,持守六種根本的和支派的訓練。 創立學法女的兩年試驗期,是為了確保比丘尼受戒的候選人沒有懷孕。 完全的尼僧,上座部要持守311種戒咒,法藏部要持守348種戒咒,根本說一切有部中要持守364種戒咒。

在法藏部,可能包括任何其它傳承中,授沙彌尼戒至少需要有兩名比丘尼,而授學法女戒至少需要有四名比丘尼。 在上座部和法藏部,主持比丘尼訓誡者(藏文:mkhan-mo,梵文:upadhyayani,親教師)必須要在受戒十二年以上,在本說一切有部必須要在十年以上。 在法藏部,沙彌尼受戒的助理比丘尼戒律程序師(藏文:las-kyi slob-dpon,梵文:karmacarya羯磨阿阇梨、羯磨戒師)必須要受戒至少五年。 因為西藏沒有比丘尼僧伽,根本說一切有部的沙彌尼由比丘來授戒。

比丘尼受戒儀式有兩部分:

第一部分中,由比丘尼僧伽執行,待戒者接受具足戒,根據障礙的大小被提問。 例如,在法藏部,男人和女人都涉及到十三個大問題和十六個小問題,外加九個特地針對女性的補充性問題。 只是在根本說一切有部,這第一部分受戒儀式稱為“接近貞操”(藏文:tshangs-spyod nyer-gnas,梵文:brahmacharyopasthana,巴利文:brahmachariyopatthana,近貞潔)。 法藏部稱之為“基礎法”。 儀式的第二部分在同一天稍後進行,待戒者從比丘僧伽中接受比丘尼戒。 在根本說一切有部和法藏部,比丘尼僧伽作為見證者也在該部分出席。 在上座部,比丘尼護送待戒者到比丘僧伽,但是在儀式中比丘這一段不到場。

因為比丘尼具足戒出現在“中土”,二部僧伽法中,上座部和法藏部需要十位比丘尼;在根本說一切有部需要十二位比丘尼、以及十位比丘。 在上座部和法藏部,比丘尼訓誡者至少持守比丘尼戒達十二年,而在根本說一切有部,至少持守比丘尼戒達十年。 在全部三個部派中,比丘訓誡者必須至少持守比丘尼戒達十年。 額定數量比丘尼不足的邊遠地區,根本說一切有部規定,五名比丘尼與另外五名比丘就足夠施予二部僧伽了。

中斷的受戒傳承歷史

儘管上座部、法藏部和根本說一切有部都有自己的一套比丘尼戒,只有法藏部的比丘尼戒傳承未曾中斷而延續到了現在。

上座部

公元前249年,佛教通過印度皇帝阿育王之子摩哂陀的使團傳入斯里蘭卡。 儘管用上座部這一名稱的時間有爭議,為了簡便之故,我們將用“上座部”來指稱這個佛教傳承。 後來,公元前240年,上座部比丘尼戒律傳承隨著阿育王之女僧伽蜜多的到達而傳到這座島上。 公元1050年,因為泰米爾人入侵、朱羅帝國統治斯里蘭卡,這一戒律傳承中斷。

根據口傳資料,阿育王大帝還派出了兩名使者 – 須那和郁多羅到素旺那普(梵文:Suvarnabhumi),使者們在那裡也確立了上座部佛教。 大多數學者認為這個王國是孟邦(傣楞)人的,是緬甸南部港口城市薩通。 但是,不清楚比丘尼戒律傳承是否在這個時候傳入該地。 儘管自公元前第一世紀以來,上座部佛教在北部緬甸的各個驃人城邦中都有,但它已經和大乘佛教、印度教以及本土的艾利教 – 其中包括了向神靈犧牲 – 相混合。 公元11世紀中葉,阿努律陀王統一了北部緬甸,征服了薩通的孟邦,定都蒲甘,然後邀請了孟邦比丘阿拉漢在整個王國確立上座部佛教。

1070年,隨著朱羅人在斯里蘭卡的失敗,以及他們在波隆納魯瓦建立新的首都,上座部比丘戒律傳承由蒲甘邀請來的比丘們重新確立了。 然而,阿努律陀王對孟邦比丘尼傳承的純粹性有所懷疑,結果沒有派遣比丘尼去重建比丘尼傳承。 因此,在那個時代,比丘尼的上座部戒律傳承在斯里蘭卡沒有復興。 比丘尼修道院在緬甸存在的最後的碑銘證據是1287年,就在這一年,蒲甘在蒙古人的入侵中崩潰了。

公元1215-1236年,迦陵伽國(今天的東印度奧里薩邦)的國王摩伽入侵並統治了斯里蘭卡。 在此期間,斯里蘭卡比丘僧伽嚴重受到削弱。 隨著摩伽王的失敗,1236年,來自坎奇普南 – 一個業已衰落的朱羅王國的佛教中心、位於現在南印度的泰米爾納德邦的上座部比丘們,受邀來到斯里蘭卡,復興了比丘戒傳承。 泰米爾比丘尼沒有受到邀請這一事實暗示,上座部比丘尼僧伽在當時的南印度已經不存在了。 北印度、包括孟加拉最後的碑刻證據是12世紀末的。 上面不清楚比丘尼所持的是哪一個傳承。

在13世紀末,泰國蘇卡泰王朝的蘭康恆王根據斯里蘭卡確立了上座部佛教。 因為當時斯里蘭卡沒有比丘尼僧伽,比丘尼戒傳承永遠沒有傳到泰國。 14世紀初,因為柬埔寨根據泰國確立了上座部,不久,又從柬埔寨傳到老撾,所以比丘尼戒傳承永遠沒有傳到上述國家。

在上座部佛教各國,自斯里蘭卡正式重新建立上座部比丘尼戒律,已時至1998年。 直到當時,斯里蘭卡婦女只被容許成為“十戒修持者(dasasilmatas)”,而不是比丘尼。 儘管這樣的婦女穿著長袍、保持獨身,她們並沒有被當做修道僧伽。 在緬甸和柬埔寨,只容許婦女成為“八戒修持者”,緬甸稱之為淨戒尼(silashin),柬埔寨稱之為敦赤(donchi)或葉夷赤(yieychi)。 緬甸的有些婦女也接受十戒。 在泰國,她們也可能成為“八戒修持者”,稱之為持法女(maechi,maeji,美琪)。 自從1864年以來,上座部佛教從緬甸海岸的阿洛坎地區在吉大港區和吉大港山區復興以來,那裡的婦女也成為“八戒修持者”。

根本說一切有部

儘管根本說一切有部的比丘戒律傳承在西藏建立了三次,但根本說一切有部的比丘尼僧伽從來沒有在西藏堅實地確立起來。 結果,追隨根本說要一切有部戒律傳統的藏傳佛教之傳承的婦女、以及想要剃度的婦女就成為沙彌尼。

公元775年,印度的寂護大師帶30名僧人來訪西藏,在衛藏建立了桑耶寺(藏文:bSam-yas),根本說一切有部比丘戒律傳承第一次在西藏確立。 這次得到西藏贊普赤松德贊(藏文:Khri Srong-lde-btsan)的支持。 然而,因為當時既沒有十二位印度的根本說一切有部比丘尼來到西藏,也沒有西藏婦女因之去印度接受更高級的受戒,因此在第一階段,西藏沒有確立根本說一切有部比丘尼戒律傳承。

然而,根據敦煌文獻中保存的古文資料,贊普赤松德讚的一位妃子卓薩赤嘉姆贊(藏文:'Bro-bza' Byang-sgron)和其他三十多名婦女確實在桑耶寺接受了比丘尼戒。 她們的剃度是由781年邀請到桑耶寺翻譯局的漢地比丘們施予的。 因為709年,大唐皇帝中宗下令中原只遵循法藏部的戒律傳承,西藏的比丘尼戒一定源自法藏部傳承。 或許,這次受戒是通過單一僧伽法施予的,在漢地佛教團體在桑耶寺辯經(792-794年)失敗並被驅逐出西藏後,該傳承再也沒有繼續下來。

在讚普熱巴巾(藏文:Khri Ral-pa can,815 – 836年)統治時期,贊普下令,除了那些說一切有部範圍內之外,小乘佛教經典不能被翻譯成藏文。 這一法令有效地限制了根本說一切有部之外的戒律傳承被引入西藏的可能性。

9世紀末或10世紀初,隨著贊普朗達瑪迫害佛教,傳自寂護大師的根本說一切有部比丘戒傳承基本上中斷了。 三名倖存的根本說一切有部比丘在兩名中原法藏部比丘的幫助下,隨著貢巴饒賽(藏文:dGongs-pa rab-gsal)的受戒,在東部藏區復興了根本說一切有部比丘戒傳承。 然而在當時,通過混合的二部僧伽系統來確立根本說一切有部比丘尼戒傳承,法藏部比丘尼並沒有介入類似的過程。

貢巴饒賽一系的根本說一切有部比丘戒傳承被帶到衛藏,被稱為“下路弘法”(藏文:sMad-'dul)傳承。 但是在西部藏區,10世紀末,贊普益希沃(藏文:Ye-shes 'od )向印度求法,要在他的王國建立、或者重建根本說一切有部比丘戒傳承。 因此,他邀請東印度的旁底特(大師)護法和他的數名弟子來到西藏西部的古格,建立了第二支根本說一切有部比丘戒傳承。 這一支被稱為“上路弘法”(藏文:sTod-'dul)傳承。

根據《古格編年史》 ,當時還建立了根本說一切有部比丘尼戒傳承,其中,贊普益希沃的女兒萊梅朵(藏文:Lha'i me-tog)受了戒。 然而,這次受戒是比丘尼還是沙彌尼實施卻無從知曉,是否邀請根本說一切有部比丘尼到古格來施戒也不清楚,也沒有證據表明,當時在西部西藏確立了堅實的根本說一切有部比丘尼僧伽。

1204年,藏人綽普譯師絳巴貝(藏文:Khro-phu Lo-tsa-ba Byams-pa dpal)邀請印度大師釋迦希巴札 – 那爛陀寺院的最後一任法台來到西藏,來逃避廓爾王朝古斯突厥人入侵帶來的破壞。 在西藏,釋迦希巴札和他隨行的印度僧人們為申待戒者以薩迦傳統施予根本說一切有部比丘戒,所以,在西藏開啟了這種傳承的第三系。 它有兩個支系,一支由釋迦希巴札傳至薩迦班智達(藏文:Sa-skya Pan-di-ta Kun-dga' rgyal-mtshan),另一支源自他後來訓練受戒的僧人社團(藏文:tshogs-pa bzhi),這最終分成四個薩迦寺院社團( tshogs-pa bzhi )。 儘管有證據表明,遲至12世紀,北部印度仍然有比丘尼活動,但是沒有根本說一切有部比丘尼戒隨著釋迦希巴札來到西藏。 因此,根本說一切有部比丘尼戒傳承並沒會同任何一支根本說一切有部比丘戒傳承傳入西藏。

釋迦希巴札造訪之後的幾個世紀裡,西藏至少又一次試圖創立根本說一切有部比丘尼戒,但卻沒有成功。 15世紀初,薩迦派大師夏迦秋登(藏文:Sha-kya mchog-ldan)特地為他的母親進行了單一僧部的根本說一切有部比丘尼戒受戒。 但是,同時代的另一位薩迦派大師果蘭巴(藏文:Go-ram-pa bSod-nams seng-ge)對這次受戒的有效性提出了強烈批評,結果它沒有繼續下去。

正是在這樣一種歷史背景下,召開了“婦女在僧伽中的地位:比丘尼戒及其受戒傳承”國際會議,來展示在當代重新建立根本說一切有部比丘尼戒的相關研究結果。 一個更深遠的目標是認識非藏傳佛教寺院傳統的比丘尼戒律,向這些傳承中的長老們尋求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