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法治社会,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和印章不仅是行使公权力的重要载体,更是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公信力的象征。然而近年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损害了国家机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更滋生了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接下来,我们一起通过两个案例了解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危害,以及如何防范相关风险。
案例速递
【案例1】:假证生意做得“风生水起”,结果栽了。
向上滑动阅览
孙某初中没毕业一直待业在家,有一天跟朋友聊天听说特种作业证查得严,不好弄假证混进去干活。他一听,坏心思就冒出来了:既然查得严,那我做个假网站假装能验证,不就能骗到人了?说干就干,他立马联系论坛上的网友,鼓捣出一个假的国家机关网站,还“开通”了“特种作业证验证功能”,专门伪造各种特种作业证并从中获利。从2022年9月至2023年5月,孙某通过运营假网站、派发授权点、提供账号等方式,伙同他人伪造各类特种作业操作证18700余份。韩某作为孙某下线,利用从孙某处获取的授权点,使用账号登录,与他人伙同伪造电子证件10200余份,并伪造57枚国家机关印章用于制作实体证件。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孙某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万元;韩某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万元;并责令孙某、韩某继续退缴违法所得。
为啥这么判:他俩的行为简直是“砸政府的招牌”,不仅让特种作业管理乱了套,还让没资质的人去干高危活儿,万一出事故,那可是拿人命开玩笑,必须依法严厉打击!
【案例2】:为了提成乱造假章,聪明反被聪明误
向上滑动阅览
2017年,魏某在宜春一家信息咨询公司做贷款业务。为了帮客户顺利拿到贷款,他偷偷找微信上的人伪造了“袁州区某某镇人民政府”的公章,盖在客户的工作证明上。2019年,他又故伎重施,再次使用伪造的“某某县教育局”公章,帮客户张某贷到10万元,自己则从中拿了2000元提成。在公司期间,他还伪造了其他3个公司印章,给其他客户使用。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鉴于被告人魏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魏某因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危害在哪:伪造政府公章,直接破坏了社会对政府的信任;伪造公司印章骗贷款,让银行的钱面临打水漂的风险,金融秩序也被扰乱了。
二、公职律师说法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该罪名以维护国家机关管理秩序为核心,通过打击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印章的非法行为,保障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公信力和社会管理活动的正常运转。根据刑法四要件理论,我们一起从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及主观方面来探讨此罪名:
(一)犯罪客体方面:国家机关管理秩序与公共信用双重法益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对公文、证件、印章的正常管理秩序及其承载的公共信用。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是履行行政管理、司法审判等职能的法定载体,具有权威性、唯一性和公示性三重属性。如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不仅是个人信用背书,更是社会对行政机关证明效力的普遍信赖。伪造此类证明文件,即便未实际使用,也足以动摇公众对国家机关证明体系的信任基础,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二)犯罪客观方面:伪造、变造、买卖行为认定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三类具体行为模式,其法律评价需结合行为手段与危害程度综合判断:
1.伪造行为包括有形伪造与无形伪造两种形式。前者指无制作权者冒用国家机关名义制作虚假文件,如私刻国家机关印章制作不动产权证书;后者指有制作权限者违反实体规范制作内容虚假的公文、证件,如工作人员出具虚假证明。司法实践中,模仿负责人签名签发文件、通过PS技术合成公文扫描件等均被认定为伪造。
2.变造行为针对真实公文证件进行篡改、增删内容,如涂改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车辆使用性质。变造行为的核心在于保留原文件部分真实性,但关键信息的非法改动已导致文件效力异化。
3.买卖行为包括真实与伪造的公文、证件的交易行为,如倒卖林业部门核发的真实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购买伪造的报关单、进口证明。
(三)犯罪主体:一般主体与特殊身份人员的责任竞合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值得注意的是,具有特殊身份者实施本罪可能产生责任竞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户籍民警擅自制作虚假户籍证明,可能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与本罪,需从一重罪处罚;
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如银行职员伪造金融票证后加盖伪造的银保监会印章,可能涉及伪造金融票证罪与本罪的竞合。
(四)犯罪主观方面:直接故意的明知与违法性认识
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而实施伪造、变造或买卖行为。司法实践中重点把握两点:
1.明知要素:包括对文件性质(如知晓《出生医学证明》由卫健委统一印制)、行为违法性(如了解刻制公章应当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并备案)的认知。某案例中,刘某购买伪造的大学毕业证时,辩称“不知毕业证属于国家机关证件”,但因证书印有教育部门监制字样,司法机关推定其具有违法性认识。
2.目的非必要性:牟利目的并非构罪要件。例如,孙某为子女入学伪造房产证,虽未直接因房产获利,仍因侵害不动产登记管理秩序被定罪。
三、公职律师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对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予以规定,以打击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体现了法律对此类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也彰显了法律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决心。在这里公职律师提醒大家:
1.不参与伪造、变造行为:在没有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不要模仿或复制公文、证件、印章;目前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电子印章使用频繁,如果伪造了国家机关的电子印章,也可能构成本罪。
2.不得买卖相关物品:无论是真实的还是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均不得买卖。
3.不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印章:即使未直接参与伪造或变造,使用这些物品也可能构成犯罪。
4.核实公文、证件、印章的真实性:在涉及重要事务时,务必通过正规渠道核实公文、证件、印章的真实性,避免因轻信他人而陷入违法犯罪的困境。
5.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举报:如果发现他人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有关单位举报。
法条链接
向上滑动阅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编辑:何宇维
校核:焦姣、朱柯颖
审核:曹进
来源:局政策法规处,邑州监狱(案例分析由邑州监狱公职律师张桐提供)图片来源于网络
原标题:《公职律师说法 | 当印章“说谎”:两起伪造案背后的法治警示与风险防范》
阅读原文